一法网:公众与法律人之间的最佳桥梁 中国优秀律师推荐:郭春飞律师 北京联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知名律师——郭春飞自1993年从事法律以来,承办了几十起国内外有相当影响力的案件。2000年,自英国学成归国,先后在北京多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郭春飞律师精通多个领域的法律知识,尤其在知识产权、涉外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有着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了数十起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两件入选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中国十大最有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第二件及第五件);一件入选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中国十大最有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第九件)。

  随着近两年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形式不断演变,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些案件还开创了中国司法实践的先河。同时她还为多家中外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05年11月,作为演讲嘉宾参加了由文化部和广东省政府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音像博览会新媒体论坛。2007-2008年,任中国著作时尚杂志《嘉人 Maria Claire》法律专栏的驻栏律师,2009年任《大众摄影》法律专栏驻栏律师。

郭春飞律师的执业经历:
  2000年10月,从英国学成后成为中国正式执业律师,先后在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律师、合伙人。

  1993年10月-1999年7月,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北京代表处法律顾问,从事录音制品版权的法律保护工作,维护BMG、SONY、滚石等国内外会员唱片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

一、周海婴诉光明日报社《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郭律师作为原告周海婴的代理人,出色的完成了该案一审、二审的诉讼代理工作,该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04年最有影响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第五件)。

  2001年4月,南海出版公司通过与原告周海婴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获得周海婴创作的《海婴回忆录》(后更名为《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专有出版权。双方在签订的出版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2001年10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光明日报社所属的《生活时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生活时报》自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寄信给《生活时报》编辑肖燕立索要个别期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2002年3月10日,周海婴向《生活时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但始终未收到稿酬。后周海婴以光明日报社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周海婴找到郭律师,表示希望委托郭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郭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接受了委托,通过对该案全面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诉前准备工作,郭律师确定了该案件的诉讼策略和方向为该案的最终胜诉奠定了基础。

  在一审庭审中,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周海婴作为《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著作权人,虽然南海出版公司与周海婴签定了图书出版合同,但是在该合同中明确限定了南海出版公司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故南海出版公司无权许可他人使用周海婴的作品,其所出具的关于许可光明日报社转载周海婴《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函件应属无效,光明日报社不能由此获得使用周海婴作品的权利。关于周海婴给《生活时报》编辑肖燕立的信件,从其时间看,是光明日报社使用周海婴作品的行为发生后周海婴写给光明日报社的;从其内容看,仅表明周海婴向光明日报社收集连载报刊、寄正误表、询问稿酬的情况,没有表明周海婴授权或追认光明日报社使用作品的行为。故光明日报社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报刊连载的方式使用周海婴作品,侵犯了周海婴的著作权,应承担公侵权法律责任。”该意见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并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光明日报社在《新闻出版报》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周海婴公开赔礼道歉;(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光明日报社赔偿周海婴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三)驳回周海婴的其他诉讼请求。”

  接到一审判决后被告光明日报社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周海婴继续委托郭律师作为代理人。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光明日报社原编辑肖燕立到庭陈述了证言。肖燕立称光明日报社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之前取得了南海出版公司的许可,并约定了稿酬标准,南海出版公司承诺通知作者周海婴;开始连载后周海婴通过电话表示同意我们连载,但未签定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凭借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郭律师提出肖燕立的证言不具备真实性,并认为肖燕立曾为光明日报社的编辑,并具体负责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肖燕立证明周海婴许可光明日报社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仅是个人口头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为信。二审法院采纳了郭律师的意见,对肖燕立的证言不予采信,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郭律师作为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代理人,出色的完成了该案一审、二审的诉讼代理工作;该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04年最有影响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第二件)

  2004年2月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唐人街公司)在KTV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华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首MTV:《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所以委托郭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追究北京唐人街公司的侵权责任。

  由于该案涉及香港权利人,在完成了证据准备、公证等诉讼前工作后,郭律师代表华纳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庭审中郭律师指出这三首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涉案MTV光盘彩封上标注的版权标记,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涉案MTV作品的创作完成人,因此应认定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MTV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证明华纳公司著作权人资格时郭律师结合国际公约和行业惯例,解释了○P为唱片公司的录音版权标识,而○C圈为彩封设计的著作权标识,而词曲前面标注的“OP”是 Original Publisher的缩写,意为词曲版权原始发行人。郭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唐人街停止放映涉案《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三首MTV作品的行为;并在《中国文化报》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向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三千元,以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五千元。

  虽然北京唐人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由于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三、歌曲《十送红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朱正本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因涉及当时热播电视剧《长征》该案件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一审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全国明星法官宋鱼水亲自主审。
  原告王庸是一名作曲家,2004年王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称:1959年,为给纪念建国10周年“向北京献礼活动”组织节目,自己将赣南民歌采茶调《长歌》加以改编,重新谱曲,并由曾宪屏等作词,写成《送同志哥上北京》。1960年,被告朱正本等人到井冈山采风,获得了该曲并根据其改编成《十送红军》。王庸认为,朱正本抄袭了自己的《送同志哥上北京》并改编成《十送红军》。另一被告王云之又擅自对《十送红军》曲谱进行修改形成央视版《十送红军》;2001年中央电视台播出由其摄制的电视连续剧《长征》,反复使用了《十送红军》一曲,而并未注明此曲是根据王庸作品《送》曲谱改编,也未向王庸支付报酬,故被告朱正本、中央电视台、王云之侵犯了自己对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送红军》作为红色经典老歌深入人心,已被传唱了四十多年,现在面临署名被变更的挑战,第一被告朱正本当时已年过八十,而原告也逾六十,作为第一被告的代理人,郭律师深感责任的重大。负责审理此案的主审宋鱼水法官在后来其做事迹报告中曾多次提及这个案件。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根据民歌的改编创作特点结合本案提供了大量详实的历史材料作为证据。郭律师指出《十送红军》是在《长歌》的基础张独立创作改编的,而并非改编自《送同志哥上北京》,且两者曲调演唱风格上有明显区别。据此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甚至在庭上唱起了自己的作品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个案件被海淀法院全程录像,并作为公开庭被两所高校数百位法学院学生观摩,双方精彩的辩论和戏剧化的审理细节引人入胜。

  经过音源比对、质证、法庭辩论,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十送红军》并非改编自《送同志哥上北京》,而是改编自江西民歌《长歌》,创作过程中《十送红军》仅仅借鉴了《送同志哥上北京》的相关部分,因此被告朱正本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虽然原告王庸不服提起上诉,但因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维持了原判。

  至此,《十送红军》的署名历史没有被更改,朱正本及其家人对郭律师的出色代理感到十分满意。

四、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源泉公司)诉互通无限、中华网、华友世纪、华动飞天、奥创科技等手机铃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郭律师作为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出色的完成了代理工作,该维权系列案件均胜诉。

  以源泉公司诉北京互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互通无限公司)为例:
  2005年10月,源泉公司发现互通无限公司未经许可以WAP方式向公众提供源泉公司享有大陆地区独家许可使用权的音乐作品铃声下载服务,源泉公司随即委托作为公司法律顾问的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追究互通无限公司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源泉公司的权利来源是从歌手到“OP”即原始发行人再到唱片公司,授权关系复杂,且这些证据的取得涉及香港、台湾地区,郭律师凭借多年的涉外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组织完成了从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到损失计算依据的全部证据搜集整理工作。且作为音乐权利人的代理人,郭律师将OP作为一个音乐行业的概念提出,证明作品的权属关系,堪称首例。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最终判决互通无限公司侵权成立,并赔偿源泉公司经济损失。

五、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娱乐图片著作权纠纷案,郭律师作为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并出色的完成了代理工作。
  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星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娱乐新闻图片经营的公司,2007年2月25日东星公司发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在其网站www.qq.com未经许可未支付费用,擅自从东兴公司签约用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国际在线”转载东星公司拥有独家经营权的娱乐图片,且擅自剪裁了原图片的“国际在线”和版权方署名。东星公司随即委托郭律师作为代理人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追究腾讯公司的侵权责任。

  2007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庭审中郭律师主要围绕着原告东星公司主体资格、被告腾讯公司侵权事实以及东星公司损失计算依据三个方面进行陈述和举证。

  由于证据准备充分,事实清楚,法院最终认定腾讯公司侵权成立,并赔偿东星公司经济损失。判决后,委托人及业内人士均认为能将腾讯告倒不是一件易事,案件的准备工作必须滴水不漏,反应出代理律师的执业水平。

六、Sony/ATV Music Publishing(Hong Kong)和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彩铃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维权案
  郭律师作为原告Sony/ATV Music Publishing(Hong Kong)和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该系列维权案均胜诉。

  以Sony/ATV Music Publishing(Hong Kong)和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例:
  自2006年起, Sony/ATV Music Publishing(Hong Kong)和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两公司合称:Sony/ATV和索雅公司)发现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腾阳光公司)未经许可也未支付费用,在全国各地的12530网站提供Sony/ATV和索雅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童话》的彩铃下载服务,为此Sony/ATV和索雅公司共同委托郭律师作为代理人通过诉讼追究龙腾阳光公司的侵权责任。

  由于《童话》歌曲是台湾歌手王光良创作,举证时郭律师着重对原告Sony/ATV和索雅公司主体资格证据进行了充分准备,事实证明郭律师的诉讼策略是正确的,庭审中在原告主体资格证据充分侵权事实明确的情况下,龙腾阳光公司无力辩解。法院一审判决龙腾阳光公司侵权成立并赔偿损失。虽然龙腾阳光公司在接到一审判决后以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经过二审开庭,因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合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教育背景:
  1987-199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1999-2000,英国华威大学(WARWICK UNIVERSITY)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LL.M.)。
  1997年考取中国律师资格。

联络方式
  电子邮件:guocf@yahoo.com 或 gcf@mingchenglaw.com

 
北京律师——郭春飞
北京律师:郭春飞
专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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